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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(试行)

2020/6/5 11:09:00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,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、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、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,以及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执业规范。

第二条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中国证监会的规定,以及本执业规范和中国证券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有关自律规则,以客观谨慎、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态度,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,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
第三条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尊重同行业其他机构,公平竞争,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及声誉。

第四条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客户的商业秘密及隐私予以保密。依法需要予以公开的除外。

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,督促从业人员努力钻研业务,不断提高执业水平。


00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(试行).pdf